在《规范每周一问答•第十三期》“?”一文发布后,有专业技术人员留言讨论平面交叉间距如何掌握。我们就此在向《规范》修订组专家——中交一公院郭腾峰副总咨询之后,及时进行了回复交流。为了便于更多专业技术人员浏览到相关讨论交流内容,我们现将内容汇总如下:
如果按郭总说的农村公路可以不按等级公路平交考虑,但是接入之前要改造达到四级公路,然后按等级公路考虑平交设计,该怎么理解呢,那就是还是要按等级公路考虑平交设计呀!在路网发达的地区,农村公路密集,很难满足间距要求!
1.乡村道路接入等级公路时,应对其接入位置的局部路段进行改造,这是《规范》第12.4.2条、第12.4.3条等的具体规定,并非我个人的认识。2.《规范》条文就是要合理限制乡村道路接入的,否则随意接入的路口过多,对公路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等均是有不利影响的。3.《规范》在第11.1.7条的第4节中,明确要求“通过支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面交叉的数量”。当公路沿线的农村公路密集时,就应考虑在接入前进行必要的归并、合并,然后再接入公路。4.在实际工程中,类似的需求矛盾是一直存在的,这也是工程设计、建设中需要调和的一对矛盾吧。我们应该把握,当公路基础设施服务民众出行的“便利性”与“交通安全性”存在冲突时,首先是要以满足安全性为前提。
5.《规范》对平交口间距有规定,同时明确了对乡村道路进行改造的要求;至于乡村道路接入段改造之后接入公路,是否必须严格按照平交口间距控制,据我了解,《规范》条文并未明确提到。本文中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是从《规范》规定平交口间距的初衷(即为什么要限制平面交叉口的间距),谈了我本人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仅供大家参考吧。
只要不是一级路,二三四级公路交叉口间距并不是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不管是设计人员还是专家审查,以及业主都不会刻意的要求按规范执行,何况在现实中也达不到规范要求,低等级道路就是解决沿线村庄等出行问题,你要是为了满足规范减少交叉口,你试试你的路能修通?施工时村民闹死你。交叉口密集的情况下特别是村镇路段,只能通过交安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1.首先,《规范》第10.1.7条关于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间距的规定,明确是针对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而言的,这里并不包括你提到的三级和四级公路。“解决沿线村庄出行”,在专业上是指公路功能的范畴,而不是指公路的技术等级。用来连接村庄、解决村庄民众出行,在功能定位上首先应该是“支线公路”,其次是“次要集散公路”。而对于这两种功能,在《标准》、《规范》中,主要推荐采用二级、三级和三级、四级公路。2.至于条文的强制性,应根据《规范》程度用语进行界定。平面交叉是影响安全的因素之一,建议有条件时(一级和二级公路),还是应尽量满足《规范》对平面交叉间距的要求。在具体项目中,应特别注意采用支线公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公路上的平面交叉的数量。必要时,还可考虑将“支路归并”的工程,也纳入公路项目设计建设的范围之内。否则,一旦这类路口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时,设计人员、审查专家,包括业主方,都将会是被质疑和调查的对象。那时,村民(包括业主方)是不会站出来说,“增加路口是我们自愿(或要求)的,由我们承担责任!”何况,说了没有用呀!3.作为公路行业人员,我们在日常讨论交流、各类设计文件说明、汇报中,应严格、准确用词,避免把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指标参数上不满足《规范》要求,说成是存在“安全隐患”。要知道,项目存在某一方面的“安全隐患”与存在“某某问题”,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于一个工程设计项目和任务,是绝对不能在设计中就存在安全隐患的!如果存在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就是必须要予以消除或规避的,不可能让其存在的。而如果是存在某一方面的问题,则是可以应该视具体情况、具体建设条件,做对应改善或处置,或者允许存在的。4.尽管平面交叉间距是与公路的交通安全相关,但是,平面交叉间距不符合《规范》——单就这一点并不能定性为项目就存在“安全隐患”,更不能理解为“不满足《规范》或者不完全满足《规范》”就属于“安全隐患”!作为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应该避免自己给安全管理、或其他人借题发挥送上“说辞”。要知道,在很多《规范》中,有大量的条文内容实际上都属于推荐性,而不是强制性的。推荐性的条文规定(例如,程度用语为“宜”或“可”等),本来就是允许结合项目情况,因地制宜灵活采用的。下期讨论主题预告:
下一期《规范每周一问答》栏目中,我们将根据某设计人员的提问,邀请《规范》修订组专家回复:为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间距、压缩平面交叉的数量,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工程措施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