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总,您好:想咨询您一个关于辅助车道设置的问题。
不知我把问题说清楚没有,十分想得到您的指导,如有其他问题,可以麻烦您给我发邮件或电话告知,谢谢。问题如下:
一个四改八的高速公路项目,原服务区前、后分别有一个互通,净距都不能满足四改八后路线规范关于间距的要求,设计采取将主线两侧增设辅助车道的方式,连接前后互通与本服务区,这时发现辅助车道的长度也偏短,不能满足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的规定要求,于是强行压缩原服务区贯通车道的鼻端位置(内退至原服务区场区内部),以满足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的规定要求。这样处理的方式是否妥当?
以下为辅助车道设置的一些规定和问题:
1、关于路线规范中互通与互通或服务区之间间距不够时,路线规范是有条款的要求,详见路线规范第11.1.6条中的第1条“……………小于1000m且经论证必须设置时,应按符合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方式处理”。
2、然后路线规范第11.1.10条又规定了复合互通立交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600m,其连接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3、但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又详细规定了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值…………。
现在想问您:如果以设计速度120km/h的项目为例来说:按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要求时,本项目为8车道,其辅助车道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00m(见图二:设计方案是按这样处理的,满足了细则1200m的要求,但对服务区造成影响)。但是如果按路线规范要求处理,无需内退服务区贯通车道鼻端位置的,是可以满足600m长度交织段长度的要求,我认为按细则的要求对主线行车更安全,好像又可以采取路线规范的处理方式也行,虽可以不动服务区,但安全上好像还不如细则的要求严,不知我对规范、细则这几条的理解是否正确?哪种处理方式更合理?您是否对这种类似改造项目情况还有其他建议方案?
你好!对于您提到的类似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1、工程设计本身是首先坚持保障安全为前提,然后实现工程所需要发挥的交通服务等功能的,但是安全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尤其是在工程建设本身受到地形、地质、社会经济等各种条件制约的时候。所以,总会出现部分项目难以完全满足所有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的,何况随着经济技术发展,人们对安全的认识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呢?人们对安全的认识是永远没有上限的。我想,这也恰恰是工程设计不是简单套用一本标准或规范的实质吧。
2、对于你提到的实际项目设计中遇到的困惑,我的理解是:首先应该从所执行标准规范的性质层面去处理。《标准》、《规范》在整体上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尽管每一条规定或指标的强制性取决于程度用语),而《细则》属于推荐性标准规范的范畴。因此,在处理两者之间不能同时满足时,首先考虑满足强制性的标准规范,然后再考虑满足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吧。当然,如果有条件,我赞同尽量满足所有标准规范对安全的要求啦。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以下简称《规范》)第7.9条的条文示意中说明了小客车停车视距计算时采用的参数,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的“行驶速度”考虑“潮湿状态”下的速度折减,120~80km/h时,为其85%,设计速度小(等)于60km/h时则为其90%。当然,其纵向摩阻系数也应是潮湿状态下的测得的。
同样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p3的术语释义:运行速度是指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行驶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对应于85% 分位值的速度。运行速度的计算根据《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附录b进行,那么在附录b规定的“平直路段”范围内则车辆往往会达到期望速度,其与“行驶速度”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设计速度(km/h) |
行驶速度(km/h) |
运行速度期望值(km/h) |
||
小型车 |
大型车 |
小型车 |
大型车 |
|
120 |
102 |
102 |
120 |
80 |
100 |
85 |
85 |
120 |
80 |
80 |
68 |
68 |
110 |
80 |
60 |
54 |
54 |
90 |
75 |
40 |
36 |
36 |
|
|
30 |
30 |
30 |
|
|
20 |
20 |
20 |
|
|
问题:(1)《规范》中在计算视距值时所采用的“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是不是一样的概念?
(2)“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均是在“潮湿状态”下的值,两个“潮湿状态”是否应该是同一种工况,纵向摩阻系数也应该是一样的?
(3)所能提供的视距值当然越大越好,但是在实际设计中会面临大量的工程规模与技术指标间的权衡,设计人员需要把握“越大越好”的程度。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根据《规范》要求采用了平面r-1100、纵断凸竖曲线r-10000的指标值,均可满足停车视距160m。此后,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小型车运行速度达到了期望速度120km/h,代入《规范》中式(7-6)求得所需要的停车视距值为279m,所采用的平纵指标值不满足运行速度下的视距要求,被认为是不安全的。若改善主体工程,那么控制设计的视距值不是160,而是根据运行速度求得的视距值(如该处的279),这是否合理?大货车的期望速度是80km/h,求得的视距值为165m(规范为245m),规范中小客车的“行驶速度”是否偏低?大货车的行驶速度是否偏高?
(4)考虑控制工程规模,如果对该路段进行限速:当限速值取85km/h时才可满足视距要求。综上所述,满足设计速度120km/h的平纵指标需要限速到102km/h,设计速度100km/h限速到85km/h, 80km/h限速到68km/h。这是否合理?
老师你好!关于我提的那个匝道最大纵坡的问题有看吗,麻烦看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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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在路线规范中9.5.2线形组合设计中,4.半径小的圆曲线起、讫点,不宜接近或设在凸型曲线的顶点或凹型竖曲线的底部。想请教下,假如以不同的设计速度中如30km/h、80km/h、120km/h,分别是小于那些半径时,不能进行这样的平纵组合?是否能理解为半径小于一般值时,或者其它理解? 谢谢!
郭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互通立交对于匝道的最大纵坡这块的规定不太理解,出口匝道和入口匝道指的是鼻端接坡处的纵坡还是匝道基本路段的纵坡,匝道的设计速度低,如果按照路线规范的纵坡取值可以很大的。如果指基本路段的纵坡,那整个互通的规模又比较大,所以这块不太理解,还有出口匝道和入口匝道和匝道的基本路段如何去划分,距离是多少。
你好!
一般对匝道基本路段的理解就是小鼻端到小鼻端之间的部分,但是为了保证几何指标于车辆从主线到匝道的速度变化过程,规范还对匝道鼻端位置的变速车道长度、平面曲线半径、视距等进行了特殊规定。我认为,在匝道的基本路段,主要几何指标当然要采用与匝道速度相匹配的指标,只要满足规范对鼻端前后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变速车道、平纵几何指标、超高过渡、还有视距检验等),那么就应该没有问题了。
老师您好!1、高速出入口渐变率都有相应最大渐变率,比如120km/h,最大渐变率1/25=0.04,也就是所说的纬地中立交匝道控制文件2的流出角度,一般情况输入0.04能满足变速车道长度的要求。因主线线型复杂,需要对流出角度进行调整减小来满足变速车道长度,假如120km/h的速度,0.04的最大渐变率。一般往减小该值能有好大的调整范围?或者是否可以随便调整,只要能满足变速车道的最小长度即可。
2、在变速车道的范围内,单个线元的长度怎么执行?也是不宜小于匝道设计速度的3s吗?谢谢
你好!以下回复仅供参考吧。
1、高速公路出入口保持一定的渐变率或流出角,其根本目的在于:既让驾驶员能够明确识别出入口位置和行车轨迹变化,又避免给驾驶员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或误操作。如果流出角过大,会引起驾驶员操作幅度过大,而流出角过小时,有可能会引起驾驶员不能提前辨识需要开始减速流出。。。。。。因此,对匝道与主线分流位置的渐变率要求、对变速车道长度等的要求是共同的,也就是要同时满足的,不是舍一取一的关系。
在实际设计中,也不存在你想讨论的——难以同时满足的情况的。毕竟变速车道基本长度内的平面线形指标,是可以灵活调整的嘛。如果在确定流出角的前提下,变速车道过长,可以对应调整变速车道范围内的平面线形的曲率半径。
2、我个人的理解是:在匝道型式、流出角、变速长度等满足规范要求时,规范对限速车道范围内,平面线形的要求就是“尽量采用与主线平面线形指标接近的线形和参数”,但是并没有具体指标性的要求。
关于圆曲线加宽的问题:设计速度为60的双向四车道二级公路有一半径为200m的圆曲线,请问为何纬地设计向导出来的圆曲线加宽是仅设置在圆曲线内侧的车道内侧?而加宽值也仅计算了内侧两个车道?圆曲线外侧的车道内侧不需要设置加宽吗?希望能帮我解惑,谢谢。
郭总您好:
我是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一名工程师,我叫杨洋。目前省内鲁中山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已经进入前期,受地形地物限制平面指标较低,大部分不满足货车停车视距要求的平曲线半径值,因此特向您求教。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均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较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
1、虽然货车视点较高,但无法满足平曲线外侧中分带左转视距。根据现规范,当设计速度为120km/h时,小客车停车视距为210米,对应的满足停车视距半径为2100;大货车的停车视距为245米,对应的停车视距半径为2858;若以此约束,从工程主体的角度考虑解决措施,则需要进行断面加宽,单个项目中影响的范围较大,因此为避免加宽同时满足规范,往往将设计做成了“数字游戏”,如2所示。
2、若按照规范的符合性:(1)当平曲线半径大于2倍的一般值时,虽部分半径不满足货车停车视距,但可不必用货车视距进行检验;(2)当为上坡路段时(大于0%),即可不必用货车视距进行检验,但当为-0.3%时,则需要以货车视距进行检验方可符合规范。那么设计为平面半径2000,纵坡0.3%时,虽然不满足货车停车视距,但不需加宽、满足规范。我们认为以某个数值划定是非并不是规范的真实意图,因此特向您请教货车停车视距的计算公式及参数。
3、对于货车停车视距所选用计算参数的疑问:
(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中未给出货车的计算公式及计算参数;
设计速度(km/h) |
120 |
110 |
100 |
90 |
80 |
70 |
60 |
平坡视距(m) |
245 |
-- |
180 |
-- |
125 |
-- |
85 |
(2)《公路路线设计细则》(总校稿)p283-p284,计算公式同小客车的停车视距的计算公式,参数取值如下表所示,计算数值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规定的数值一致。
设计速度 |
120 |
110 |
100 |
90 |
80 |
70 |
60 |
运行速度 |
102 |
93.5 |
85 |
76.5 |
68 |
59.5 |
54 |
反应时间(s) |
2.5 |
2.5 |
2.5 |
2.5 |
2.4 |
2.3 |
2.2 |
附着系数 |
0.23 |
0.23 |
0.23 |
0.23 |
0.23 |
0.23 |
0.23 |
平坡视距(m) |
249 |
215 |
183 |
153 |
124 |
99 |
83 |
(3)《道路勘测设计》(杨少伟等2014年1月第三版)p158,计算公式同小客车的停车视距的计算公式,该参数的取用与已废止的《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p7、p8一致,而《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的取值与现路线设计规范一致。
运行速度(km/h) |
120 |
110 |
100 |
90 |
80 |
70 |
60 |
反应时间(s) |
-- |
2.5 |
2.5 |
2.5 |
2.4 |
2.3 |
2.2 |
附着系数 |
-- |
0.17 |
0.17 |
0.17 |
0.17 |
0.17 |
0.17 |
平坡视距 |
-- |
357 |
301 |
250 |
202 |
158 |
120 |
综上,是否可认为(2)中的计算参数是可采用的?
若是,以设计速度120km/h为例,目前运行速度推荐算法中的大型车期望速度为80km/h,达不到计算采用的102km/h的运行速度,相应的停车视距计算值则为163m,小于规范中的要求。那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表7.9.4中的“设计速度”是否应理解为“运行速度”,当采用货车视距进行检验时,是否应以《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中的运行速度计算值为计算参数进行检验,即设计速度为120km/h时,要求的货车停车视距应为163米,而非245米。
你好!我看了好多遍,还不算很明白你前面第1和第2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数字游戏指的是什么?是说以1中反算的圆曲线半径控制设计、控制是否检验货车视距吗?我知道,中分带宽度不同、左侧路缘带宽度不同、中分带护栏形式不同,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左转弯曲线的视距的。谈谈我个人的几点认识吧。
1、如果下坡货车视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需要加宽路基时,我认为在一个路段范围内直接加宽左侧路缘带到1米、1.5米、甚至到2.0米都是应该的。我认为对于满足视距这一控制性要素时,占地等因素增加就是必须的了。
2、这一点我认同你的理解,下坡检查视距是对于一个明确的、因为视距可能会影响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局部短距离的出现一段下坡、或者下坡的纵坡坡度很小(例如你提到的0.3%)、或者下坡的距离不会引起货车速度持续性增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测的运行速度变化来判定),我认为是不需要检验货车视距的。本期规范在纵坡等地方,已经强调避免机械套用的情况了,例如:讨巧使用4.98%纵坡来满足纵坡不大于5%的要求等类似情况。但是作为《规范》,从数值罗列上会考虑各类情况,罗列得比较全面的。
3、我认同依据路段货车预测运行速度、或者经论证确定最终执行的限速值进行货车视距检验,毕竟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你好郭老师!
我的问题是关于2017路线设计规范与2014路线设计细则中有关“匝道连续分合流”距离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即:路线规范11.5.5条规定,l2为匝道相邻出口或入口,在表11.5.5中,是以主线设计速度为准笼统规定了l2的长度,在路线设计细则中10.5.1条关于连续分流规定与路线规范一致,但是在匝道连续合流鼻端间距上是以匝道设计速度为主规定长度,且条文说明明确解释:该距离喻匝道设计速度有关,相邻合流鼻端最小间距按匝道设计速度控制。
以上为问题描述,请问:
1、匝道连续合流鼻端间距控制以主线、还是匝道设计速度控制为准?
2、两者规定的间距长度不一致,以主线设计速度80km/h为例l2路线规范规定150米,但细则按照匝道设计速度40考虑只用120米,在有些立交设置上,就差那么30几米方案就不成立了。该间距如何取用?
你好!
1、匝道连续分合流间距控制,自然是以匝道的速度为对象考虑的啦。毕竟,在这些路段位置通行的车辆是在匝道上,并不是主线上嘛。
2、我赞同如果有条件尽量同时满足《规范》和《细则》的相关指标要求,但是在工程方案却是受限有困难时,可以首先考虑满足《规范》,其次再考虑满足《细则》,毕竟在性质上《规范》属于整体强制性,而《细则》属于推荐性啦。